(2016)晋110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耀红敲诈勒索罪,高耀红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60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耀红,又名“大儿”。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离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耀红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6年4月21日被离市区人民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离石区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耀红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6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起进行了审理。离石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耀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高耀红伙同高志花(已判)要求离石区东义煤气拆迁公司为其安排工作,后因没有安排,将大门堵住致对方不能出入,为此双方发生打架,后强行向离石区东义煤气化拆迁项目一方索要得现金25000元,二人将得款均分,已挥霍。2、2014年6月中旬,被告人高耀红伙同高志花、刘源泉(已判)以离石区东义煤气化拆迁公司答应低价卖给其煤后又返悔为名,用大车将公司大门堵住,后离石区东义煤气化拆迁公司被迫按赔偿款的形式付给刘源泉现金35000元,付给被告人高耀红、高志花现金25000元后,三人才将围堵大门的车辆挪开。事后,被告人高耀红、高志红又退还给程利星8000元;刘源泉分给被告人高耀红、高志花两人共15000元好处费,二人将所得款均分,已挥霍。3、2014年7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高耀红得知本村村民与离石区东义煤气化拆迁公司项目部工人发生冲突后前往公司项目部,伙同高鹏。高利武。高伟胜(已判)等人,将程利星停在厂内的晋A×××××白色凌志车砸毁。经鉴定车损4097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高耀红的供述;同案犯高鹏、高伟胜、高利武、高志花等人的供述;受害人程利星、郭学强等人的陈述;贾建强、董小林等人的证人证言;离石区公安局价格鉴定意见;抓捕经过,归案说明、同案犯的判决书、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耀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审理过程中高耀红家属对高耀红所得赃款积极退赃,所毁车辆已得到赔偿,故应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耀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邓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晓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