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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平湖市新埭镇兴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胡永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新埭镇兴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胡永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3077号原告:平湖市新埭镇兴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兴旺村村部。法定代表人:高木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明,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根,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万林,上海市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平湖市新埭镇兴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胡永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明,被告胡永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133216.65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平湖市新埭镇农村鱼塘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兴旺村10-11组的80.68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养虾、鱼经营,租赁期限5年,租赁价格每年每亩925元。2015年12月8日,双方确定减少8.86亩,实际为72.00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现尚欠2015年、2016年度的鱼塘租赁款共计133216.65元未付。被告承认尚欠原告2015年、2016年度的鱼塘租赁款共计133216.65元未付。但是,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协议所涉经营权等系被告花费260000元从他人受让而得,原告系知情的,被告租赁土地范围内的道路与用房等因水利工程被征用,后被告花费30000元整理土地,原告应赔偿被告征地赔偿款等,被告的损失远远高于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平湖市新埭镇农村鱼塘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1份,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供收据1份、支付凭证1份、照片4份,用以证明涉案协议所涉经营权等系被告花费260000元从他人受让而得,被告租赁土地范围内的道路与用房等因水利工程被征用,后被告花费30000元整理土地等事实。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且与本案原告诉请的租赁价款系不同法律关系,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平湖市新埭镇农村鱼塘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兴旺村10-11组的80.68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养虾、鱼经营;租赁期限5年,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租赁价格每年每亩925元。2015年12月8日,双方对该合同下的土地租赁面积确定减少8.86亩,实际为72.009亩。被告现尚欠2015年、2016年度的鱼塘租赁款共计133216.65元未付。本院认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2016年度的租赁价款133216.65元未付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认为,被告租赁土地所涉道路、用房等被征用,原告应给付被告赔偿款;而原告否认从相关单位收到上述相应补偿款。被告的抗辩主张实属征用土地所涉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问题,与本案原告诉请的租赁费系不同法律关系,且原告否认收到上述相应补偿款,故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价款133216.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被告使用,如涉案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因被告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被告无涉,但是针对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问题,如果被告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已经从相关单位收到被告所有的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告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永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湖市新埭镇兴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价款133216.65元。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景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