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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锁则与王东、袁金柱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锁则,王东,袁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092号申请人高锁则,男,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牧民。被执行人王东,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袁金柱,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锁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东、袁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