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州易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灵通数码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景山创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易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灵通数码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景山创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5380号原告:广州易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禄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玄,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特灵通数码通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宏拨。被告:北京景山创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易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特灵通数码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景山创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易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特灵通数码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景山创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26元,因本案系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6113元,由原告广州易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6113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陈琪人民陪审员 陈琼人民陪审员 田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