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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行赔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苏达、杨圣若与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达,杨圣若,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赔初5号原告苏达,男。原告杨圣若,女,与苏达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辉,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显秋,女。被告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卫生大楼。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志达,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达、杨圣若诉被告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达、杨圣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项万智人民陪审员  李和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