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娜娜与李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娜,李维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547号原告张娜娜,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夏小茹,女,汉族,1979年12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李维权,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娜与被告李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娜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娜娜负担。审 判 长 姜再会人民陪审员 庞 浩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