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温波阳、黄爱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波阳,黄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582号���请执行人温波阳男53岁1963年5月2日362137196305020037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81号1栋2单元102号被执行人黄爱民男42岁1974年1月24日362137197401243219石城县屏山镇长江村店下组18号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温波阳申请黄爱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石民一初字第0086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黄爱民应支付申请人温波阳案款101650.0元,承担执行费1424.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爱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5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勖强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