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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彩丽与梅林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丽,梅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彩丽,女,1990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被执行人梅林丽,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彩丽与被执行人梅林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梅林丽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彩丽工资款233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梅林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梅林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兴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