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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翟亮与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3民初864号原告翟某,男,1985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民主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洪亮,系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23122306606316XR。法定代表人林勇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章佩(系被告公司股东),男,1960年5月13日生,汉族,公司股东,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79号。身份证号码。原告翟某与被告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亮的委托代理人翟作文、王洪亮,被告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军及委托代理人吴章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亮诉称,2014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环宇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青冈县青景御苑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并先后向被告共交付购楼款人民币317874元。2014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发现房梁存在纵向裂缝,该裂缝贯通梁的三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另外,该楼棚顶、烟道等多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由于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解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解除合同返还购楼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最终协商未果。无奈诉于法院,请求法院: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楼款317874元及利息损失83512元、房屋共用设施基金2028元、两年取暖费6338元、燃气配套费1800元、装修保证金1500元、物业费等96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13132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环宇公司辩称,被告交付案涉房屋的时间是2014年10月份,原告在2016年6月份才反映房屋有质量情况,这期间未提出房屋有开裂的情况。原告诉称的有质量问题的梁不是主梁,我们用的建筑材料都是达标的,裂缝只是水泥收缩拉力产生的龟裂。模板没扫干净,有渣头粘在上面,烟道可以重新挂网可以重新修复的,梁不是承重梁,原告可以鉴定。我公司不应承担利息,不同意退房,只能修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青冈县青景御苑小区六号楼七单元402室。原告先后两次交付首付款,2013年10月15日交付70000元(以定金方式交纳)、2014年2月8日交付57874元。2014年5月8日原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贷款190000元,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已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包括贷款本金190000元及贷款利息22637元)。被告于2014年10月交付案涉楼房,原告先后交付了房屋共用设施基金2028元、两年取暖费6338元、燃气配套费1800元、装修保证金1500元、物业费等965元。综上,原告向被告共交付购楼款317874元及交纳进户相关费用12631元,合计330505元。另,原告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263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交款票据六张、银行还贷流水一份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原、被告原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5月末,但实际交房日期为2014年10月。原告购买此楼房本打算结婚用房,原告2014年7月份结婚只能在外租房使用。后因原告去外地打工就没急着装修,之后原告父亲发现房梁有纵向裂缝,该裂缝贯通梁的三面,该楼棚顶、烟道等多处均存在不同程度质量问题。庭审中,原告当庭提交该楼房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6张。经质证,被告称照片看不清,也不能证明照片中的是原告说的那个梁。起诉前,原告父亲找青冈县质监站到楼房现场查看情况,质监站于2016年7月6日给被告下发了整改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该房屋客厅梁部位存在裂缝,请你单位立即聘请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房屋鉴定,依据鉴定结果指定施工方案,进行处理该部位质量问题。后因原、被告就鉴定事宜协商未果,最终没有进行鉴定。以上有被告当庭提交整改通知书一份和当庭播放关于鉴定的录音一份予以证实。经质证,原告对整改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称从通知书中可以看出该房梁是不能直接修复的,否则就要求被告直接进行修复即可,说明了房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播放的录音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六张照片图像清晰,被告虽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被告对青冈县质监站给被告下发的整改通知单认可一致,故对该通知单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作为开发商应该向购买人出售质量合格、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六张照片及青冈县质监站给被告下发的整改通知单相互作证,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该房梁存在重大裂缝的事实。因房梁属房屋主体结构,该房梁的重大裂缝导致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以致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请合理,应予支持。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款及进户相关费用在庭审中已查明共330505元。另,原告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2637元;首付款部分于2013年10月15日交纳70000元及2014年2月8日交付57874元,本院支持自交款之日至起诉之日2016年7月5日的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共计10901元。故被告环宇公司应向原告翟亮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共计364043元。原告的其他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翟亮与被告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310002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翟亮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共计364043元。三、原告翟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屋钥匙及购房合同,并协助被告到房产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被告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