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5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党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党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5016号原告李海军,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任淑宾、陈培艳,济源市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刚刚,又名党刚,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现在济源市南街菜市场北门西佳音批发部(党刚刚姐姐开办)工作。原告李海军与被告党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和开庭传票。2016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备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淑宾、陈培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刚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军诉称:2009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出具有借据。2016年5月份,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党刚刚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6月29日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党刚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和有效证据,本院确定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海军现金叁万元整(30000、)。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该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党刚刚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海军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党刚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