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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季改华、季改平等与黄良训、王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改华,季改平,孙玉玲,黄良训,王念俊,黄善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7民初1320号原告季改华,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原告季改平,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原告孙玉玲,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黄良训,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王念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黄善言,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台前县。季改华、季改平、孙玉玲诉被告黄良训、王念俊、黄善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改华、季改平、孙玉玲、被告黄善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良训、王念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改华、季改平、孙玉玲诉称,2014年9月19日,被告黄良训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被告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18日止,月利率为30‰,被告王念俊、黄善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3个月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黄良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0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6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2、被告王念俊、黄善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良训未到庭。被告王念俊未到庭。被告黄善言辩称,当时被告黄良训以建厂进设备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100000元给的黄良训,黄良训还了三个月利息,被告黄善言、王念俊以工资担保。现在找不到黄良训,但黄良训办的厂子有设备,应以设备折价抵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黄良训向原告季改华、季改平、孙玉玲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月利率为30‰,本息于2014年10月18日一次性偿还,如提前归还本金,不退还已收利息。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应再向出借人按照本金的每日万分之十八支付违约金。被告黄良训为原告出具借条,并在该借条签名捺印。被告王念俊、黄善言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王念俊、黄善言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黄良训偿还了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审理中,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入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良训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良训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8月19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黄良训未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王念俊、黄善言为该笔借款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负有连带清偿义务。被告黄良训、王念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良训偿还原告季改华、季改平、孙玉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8月19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念俊、黄善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黄良训、王念俊、黄善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李清川人民陪审员  王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彩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