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秦焱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87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秦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8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黄超。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珊珊,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焱,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秦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秦焱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偿付借款371347.4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21元、财产保全费2399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对被执行人秦焱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工业大道13号B座804房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工业大道13号B座804房在本案诉讼时已被保全查封,且被另案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方可受偿,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等待评估、拍卖结果,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屋已查封,并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8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