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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青与杨佳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杨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赵青,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杨佳明,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青与被执行人杨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061340元、未受偿人民币206134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