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国策、蔡宝升与被执行人杨永山、周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195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1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蔡某某与杨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存款,本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