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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国策、蔡宝升与被执行人杨永山、周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195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1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蔡某某与杨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存款,本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