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心潮与翁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心潮,翁月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728号原告:郭心潮,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翁月昌,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郭心潮与被告翁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郭心潮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心潮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月昌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心潮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郭心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祝向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