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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心潮与翁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心潮,翁月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728号原告:郭心潮,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翁月昌,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郭心潮与被告翁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郭心潮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心潮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月昌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心潮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郭心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祝向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