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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蒙俊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俊林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1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俊林,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现住郑州市。因购买仿真枪配件,于2015年12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赵士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6)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俊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俊林及其辩护人赵士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4月份,被告人蒙俊林从淘宝网购买气枪零部件,后将零部件组装成一支“快排”气枪并将该气枪存放于其出租房内。后因该气枪部分零部件丢失,被告人蒙俊林于2015年11月又从淘宝网购买丢失气枪零部件,后被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蒙俊林购买的零部件组成的气枪可认定为枪支。2015年7、8月份,被告人蒙俊林从淘宝网购买气枪零部件,后将零部件组装成一支“秃鹰”气枪。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气枪可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蒙俊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蒙俊林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荆某、蒙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俊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蒙俊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蒙俊林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俊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已羁押的15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