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彩俊与被执行人刘会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范彩俊,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被执行人刘会民,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彩俊与被执行人刘会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2年3月29日做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范彩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刘会民存款292.00元(劳务费192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做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黄永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