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苗小改与徐小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小改,徐小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045号原告苗小改,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小生,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小改诉被告徐小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小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小改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