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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文彬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终22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湖南省株洲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0年6月15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湘020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文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文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文某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刘 克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雨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