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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与韦安平、黄月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韦安平,黄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韦锦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远克,男,1969年10月26日生,壮族。委托代理人黄志培,男,1963年5月15日生,瑶族。被执行人韦安平,男,1963年2月27日生,壮族。被执行人黄月福,女,1975年11月22日生,壮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下称农行都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安平、黄月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228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韦安平、黄月福应偿还借款330727.43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都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安平、黄月福的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韦安平、黄月福有位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和兴街的房地产可供执行。但该房地产为被执行人唯一的住处,目前不宜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不宜处置的唯一房地产,除此以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强制执行已没有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它执行条件成就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8执恢2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定山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