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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1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闫国泰与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1109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国泰,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11090号原告:闫国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阮广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婵,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亮,该司员工。原告闫国泰与被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国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婵、曾晓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国泰诉称:2015年9月11日,原告经被告中介服务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x街xx号504房,同日原告按照双方中介服务协议向被告支付中介费9000元,同年9月16日,原告通过广州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按揭贷款,支付按揭费用5270元。购房合同签订前,被告员工钱某向原告介绍房屋情况时承诺,按房龄计算,该房屋公积金贷款年限为18年。购房合同签订后,原告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得知,按房龄计算公积金贷款时间仅为14年,比被告员工承诺的少4年,此外商业贷款年限也相应少4年。房屋贷款年限减少导致房屋价值减损,妨碍原告日后转售,后原告与业主协商解除购房合同,但被告未退还中介费9000元。被告员工在没有认真查阅房产证的情况下向原告承诺贷款年限,该行为严重违反中介服务协议中的被告方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中介费9000元;2、赔偿违约金1800元。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已促成本案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解除是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被告无关。被告经纪人没有承诺原告任何关于贷款年限等情况,原告签订合同时是清楚且自愿的。原告提出的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原告与案外人杨纪续通过被告促成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杨纪续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x街xx号504房(下称“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为119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等。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介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承购涉案房屋,若被告成功促成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同意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买卖代理费18000元,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本承诺书而产生的纠纷均提交物业所在地法院处理。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代理费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予以确认。2015年9月16日,原告向案外人广州亿达按揭贷款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申请单中写明贷款年限为12年,原告在该申请单中签名确认,并依此向广州亿达按揭贷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按揭费5270元。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被告员工承诺贷款年限的情况出示手机短信照片拟证实,照片显示原告向“钱某满堂红+86150××××2727”发送短信,内容为“……你说这个房子房龄是94年的,可以公积金贷款18年,结果也只能贷12年……忙完这几天我会联系你的”,“钱某满堂红+86150××××2727”回复“好”。被告确认其有员工钱某,确认钱某的电话号码为150××××2727,但主张该员工未向原告承诺过贷款年限。原告还陈述签订合同后申请贷款时看到贷款年限是12年,但当时因害怕解除需赔偿20%的违约金故仍继续申请,之后因房屋存在白蚁问题与杨某达成解约。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介服务协议、收款收据、贷款申请单、短些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介代理费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理由为:首先,原告通过被告的中介服务与杨纪续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在该过程中,被告履行了相应的中介代理服务内容,例如带原告去看过房屋、为原告促成签订合同;其次,原告在贷款时清楚知晓贷款年限为12年,但此时未对被告的中介服务行为提出异议,仍愿意继续履行,应视为原告当时对被告中介服务的认可和接受;再次,原告仅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的一半,并非全部,相对于被告已经履行的中介服务内容,该9000元应属于相应服务的对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国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闫国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艾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嘉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