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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4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宜昌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04行初42号原告:丁某。法定代理人:马丽。被告: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献福路32号。法定代表人:江永,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宜昌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长 郑 茜审判员 何万陵审判员 周乾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