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86号
申请执行人:许华玲,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高清春,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许华玲与高清春民间借贷纠纷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高清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华玲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一案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高清春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高清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许华玲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