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怀良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良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614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陈怀良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号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海阳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怀良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及相关书证。请求对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号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海阳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怀良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及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怀良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玉红人民陪审员 邵福英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彭 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