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维玉与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玉,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412号原告:孙维玉,女,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村路17号附1幢1-23号。法定代表人: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玉诉被告重庆余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维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维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维玉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