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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吴哲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吴哲锋,胡月青,李伟,金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山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080575268。法定代表人陈曦。被执行人吴哲锋,男,1983年2月1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胡月青,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李伟,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金妮,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哲锋、胡月青、李伟、金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李伟、金妮的房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      茂      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来      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