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固原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与郭忠杰、火晓霞、马文雄、马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兴通投资有限公司,郭忠杰,火晓霞,马文雄,马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兴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园区东门十号楼第14间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唐彩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忠杰,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1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火晓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27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文雄,男,回族,生于1968年12月18日,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教师,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捷,女,回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教师,住���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固原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忠杰、火晓霞、马文雄、马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调确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7463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马文雄、马捷工资收入被另案冻结,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虽采取了积极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1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屈效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