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执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田冬梅与河南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亿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冬梅,河南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亿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冬梅被执行人:河南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天亿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冬梅与被执行人河南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亿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亿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冬梅现尚有2.932万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袁兴友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