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众家晨商贸有限公司,王跃武,陈庆,XX,桂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37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00号安徽合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48906X。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28241149。法定代表人:王跃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众家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085226518E。法定代表人:桂康文,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跃武,合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执行人:陈庆,女,1969年10月1日生,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XX、,合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执行人:桂康文,合肥××家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众家晨商贸有限公司、王跃武、陈庆、XX、桂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61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跃武名下位于合肥市合作化南路合安花园1幢103室(蜀0734**号)、合安花园1幢201室(蜀0734**号)及合安花园1幢301室(蜀1400092**号)三套房屋。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跃武名下位于合肥市合作化南路合安花园1幢103室(蜀0734**号)、合安花园1幢201室(蜀0734**号)及合安花园1幢301室(蜀1400092**号)三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明明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