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与杨顺志、黄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杨顺志,黄红英,石峰,韦家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00046-3。负责人梁琼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玉隆,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顺志。被执行人黄红英。被执行人石峰。被执行人韦家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顺志、黄红英、石峰、韦家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四被执行人互负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3864.61元,支付利息38058.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55元,申请执行费1023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桂1221执186号。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一、偿还借款本金63864.61元;二、支付利息38058.96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255元,申请执行费1023元;但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四被执行人在南丹县境内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杨顺志与被执行人黄红英于2013年9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本院认为,四被执行人在南丹县境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由四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18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