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和协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蒋法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和协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蒋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和协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4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17987。法定代表人张荣敏。被执行人蒋法祥,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浙江和协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蒋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3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和协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浙江和协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6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和协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蒋法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