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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赖振森、赖梅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赖振森,赖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2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5380-9。法定代表人吴爱银,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鹤伟,男,清流县赖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赖振森,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赖梅清,住福建省清流县。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清卫计征决字(2015)第08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以本案已强制执行1,978元,余款双方已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清卫计征决字(2015)第08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依据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修改,情势已变更,为了计划生育工作前后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清卫计征决字(2015)第08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永德审判员  江金水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