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红儿与陈凯、徐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儿,陈凯,徐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红儿,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凯,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徐朝辉,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周红儿与被执行人陈凯、徐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红儿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红儿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朝辉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10月17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债权已实现0元,未实现2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3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