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继杰、王兆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继杰,王兆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叶继杰,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兆斗,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叶继杰与被执行人王兆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8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