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30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雷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范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30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生于1960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15日,汉族,小学教师。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79年8月17日,汉族,农民,系范某某之妻。申请人雷某某依据(2016)陕0730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30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前分别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雷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4365元。到期后,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范某某在佛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中有13379.16元存款,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对该笔存款予以划拨,申请人现雷某某已领取。后经我院执行干警严密布控,发现二被执行人下落,遂对该二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在对二被执行人司法拘留期间,其二人家属积极与申请人雷某某沟通联系,申请人雷某某与二被执行人范某某、杨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范某某、杨某某按月偿还申请人雷某某3000元,至剩余186620.84元案件款还清为止。同日,申请人雷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730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军审判员 王玉兰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