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冉林进、王大良、杨俊与刘守孝、冉瑞举、杨志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林进,王大良,杨俊,刘守孝,冉瑞举,杨志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林进,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庆辉,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瑞贤,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2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良,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3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庆辉,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林进,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守孝,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冉瑞举(系冉林进父亲),男,汉族,现年70岁,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林进,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审被告:杨志发(系杨俊父亲),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庆辉,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大良、冉林进、杨俊因与被上诉人刘守孝及原审原告冉瑞举、杨志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大良、冉林进、杨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 东审 判 员 蒙秀梅代理审判员 王婵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