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威索燃烧机销售部与佛山市阿努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威索燃烧机销售部,佛山市阿努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232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威索燃烧机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北综合批发市场内D区10路28-30号,工商注册号码:440602600087462。经营者:朱建暖。委托代理人:廖端洪,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阿努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联表工业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68248933-2。法定代表人:刘巧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威索燃烧机销售部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