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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法执字第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旭艳与江宝林、李朝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艳,江宝林,李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1441-2号申请执行人:张旭艳,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宝林,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朝贵,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艳与被执行人江宝林、李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朝贵在中国银行太原北城支行处的账户存款481750元。现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需对上述账户进行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朝贵在中国银行太原北城支行初的账户存款481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余 烨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