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1284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4日被逮捕。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吸毒人员翁某经微信联系后,在福清市某某小区小巷将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元卖给翁某。二、2016年8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吸毒人员翁某经微信联系后,约定翁某以300元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1克冰毒,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一包甲基苯丙胺到福清市某某大酒店附近路边准备与翁某交易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其携带的一包0.15克甲基苯丙胺当场被侦查人员扣押。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翁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录像;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毒品照片;扣押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先后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0.4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