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薛伟、潘大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薛伟,潘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西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58542。法定代表人沈炳林。被执行人薛伟,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潘大云,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薛伟、潘大云计划生育纠纷一案,由桐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桐人口计生征字第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582元。本院立案后,已执行到位17681元,余款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桐人口计生征字第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