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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姬孩与徐怀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孩,徐怀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3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孩,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怀周,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姬孩因与被上诉人徐怀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姬孩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姬孩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因姬孩诉称其所受伤害系徐怀周故意开车所为,已超出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故对姬孩的诉请不予支持。该认定是错误的。徐怀周故意开车撞伤姬孩,姬孩受伤要求徐怀周民事赔偿,完全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这里分为三种情况:如果姬孩的伤情是轻微伤,姬孩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姬孩的伤情是轻伤,姬孩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姬孩的伤情是轻伤,姬孩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无论姬孩的伤情如何,姬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怀周赔偿,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并予以判决支持。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姬孩向法庭提供了医疗机构住院证、诊断证明、出院证、发票、病历,公安派出所证明,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徐怀周开车撞伤姬孩的事实,徐怀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徐怀周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姬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徐怀周赔偿姬孩医疗费8154.82元,误工费762.03元,护理费762.03元,住院伙补助费450元,营养费27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合计15898.88元;诉讼费由徐怀周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3日上午,姬孩与徐怀周因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姬孩当日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2016年5月4日转入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2.身体多处挫伤。经过9天的治疗,姬孩于2016年5月12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8154.82元。后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引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姬孩与徐怀周因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且姬孩当日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2016年5月4日转入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系事实。因姬孩诉称,姬孩所受伤害系徐怀周故意开车所为,已超出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故对姬孩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姬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予以免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怀周一审提交的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就涉案纠纷出具的证明载明:“……新城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做双方工作,化解矛盾,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引起纠纷到法院解决。”应视为公安机关认定本案构不成刑事案件;姬孩在二审审理中也称自己伤情轻微,够不上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姬孩与徐怀周因宅基地纠纷发生矛盾,公安机关处警后告知双方到法院解决纠纷,姬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怀周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以姬孩诉称其所受伤害系徐怀周故意开车所为,已超出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姬孩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