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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保定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保定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保定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民终2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保定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保定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