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银春与重庆市新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春,重庆市新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730号原告王银春,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新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3号17-1号,工商注册号500902000012585。法定代表人蒙昌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春诉被告重庆市新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春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银春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彭 璟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