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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平香与梁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香,梁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平香。被执行人:梁玉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香与被执行人梁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梁玉红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查询及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宁晋县凤凰镇孟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玉红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平香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现路执行员  朱卫涛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