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尚永平与石锦、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永平,石锦,石秀,尤墩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392号原告:尚永平,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苏明,泗县草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锦,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石秀,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尤墩坤,男,193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永平与被告石锦、石秀、尤墩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永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尚永平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玉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