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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兴农农资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选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兴农农资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兴农农资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天龙村白泥坝组。法定代表人张兴盛。委托代理人张霞、黄琦,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选然,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现住安顺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兴农农资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选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选然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黔0403执3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6万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6万元,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