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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东齐与高显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齐,高显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035号原告:李东齐,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显彬,男,汉族,50岁,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李东齐诉被告高显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齐诉称:原、被告原系生意伙伴,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玉米糁、大米、黑米、麦仁。2014年7月26日至今,被告总共拖欠原告货款49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生意不景气为由拒付。2016年5月27日,原告再次催要,被告只是出具了一张49000元的借条。欠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归还。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拖欠原告的货款4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东齐提供的借条显示借条的出具人名字为“高显均”,而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为“高显彬”,显系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回原告李东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