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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9466号之2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466号之2原告深圳市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大朗山西路11号楼房7厂房。法定代表人陈宝珠。被告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同富裕工业园松塘路18号B厂房。法定代表人韩德玮。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