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466号之2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466号之2原告深圳市钜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大朗山西路11号楼房7厂房。法定代表人陈宝珠。被告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同富裕工业园松塘路18号B厂房。法定代表人韩德玮。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