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书吉与郭随生、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吉,郭随生,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872号原告:王书吉,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周,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随生,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侯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文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博。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王书吉与被告郭随生、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王书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5元,减半收取532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林太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