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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书吉与郭随生、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吉,郭随生,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872号原告:王书吉,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周,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随生,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侯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文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博。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王书吉与被告郭随生、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王书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5元,减半收取532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林太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