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本院商事审判庭与黄代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商事审判庭,黄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176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商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代琴,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黄代琴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81元。因黄代琴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商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6)粤0112执3176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代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强制执行到位案款1177.14元外,未发现黄代琴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代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猛刘思 微信公众号“”